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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范某与邓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清英法望民初字第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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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范某,女,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邓某,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委托代理人邓造桥,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与被告邓某是父子关系。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邓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以被告邓某已经还清欠原告范某的5000元补偿款为由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范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广瑶

书记员:黄安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