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英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英德市峰光路与英洲大道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叶桂南,该单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育威,男,汉族,申请人单位职员,住英德市。委托代理人向前,男,汉族,申请人单位职员,住英德市。被申请人英德市紫洹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地址:英德市英城仙泉花园茶园路。
申请人英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英德市紫洹矿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即将提起民事诉讼。为便于案件执行,申请人英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英德市紫洹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位于英德市XX镇XX工业集约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英德国用(2012)第XX号,地号:XX1302010-2],申请人提供其在英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帐户为80×××94的存款78120000元为上述申请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英德市紫洹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位于英德市东华镇东宝工业集约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英德国用(2012)第XX号,地号:XX1302010-2],查封期间,上述土地使用权由被申请人管理,但不得转让、抵押上述土地使用权。二、冻结申请人英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英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78120000元(帐号:80×××94),冻结期间申请人不得支取、转移上述存款。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伟明
书记员:张碧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