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住址:英德市英城英洲大道电信综合大楼。负责人陈传彬,行长。委托代理人游国豪,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发强,该公司职员。被告成全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被告陈丽梅,女,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陈景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被告梁引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陈小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被告林雪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诉被告成全志、陈丽梅、陈景焕、梁引娣、陈小明、林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49.4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负担。
审判员:邓志捷
书记员:李广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