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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与吴传慧、张大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清英法民二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地区
英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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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住所:英德市英城英洲大道电信综合大楼。负责人:陈传彬,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发强,男,汉族,1978年8月12日出生,英德市人,住英德市。系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游国豪,男,汉族,1986年11月22日出生,英德市人,住英德市。系该行职员。被告:吴传慧,女,汉族,1967年7月11日出生,湖北省随州市人,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唐县。被告:张大兵,男,汉族,1965年12月19日出生,湖北省随州市人,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唐县。被告:吴文洲,男,汉族,1959年12月1日出生,湖北省随州市人,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唐县。被告:张清明,女,汉族,1963年2月22日出生,湖北省随州市人,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唐县。被告:黄清平,女,汉族,1960年3月30日出生,湖北省随州市人,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唐县。被告:吴文明,男,汉族,1963年5月10日出生,湖北省随州市人,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唐县。

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诉吴传慧、张大兵、吴文洲、张清明、黄清平、吴文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吴传慧、张大兵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

审判员:李广瑶

书记员:林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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