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地址:广东省英德市英城英洲大道电信综合大楼。负责人:陈传彬,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发强,男,汉族,1978年8月12日出生,英德市人,住英德市。系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游国豪,男,汉族,1986年11月22日出生,英德市人,住英德市。系该行职员。被告:吴国东、男,汉族,1981年11月28日出生。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丘世美,男,汉族,1985年7月20日出生,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韦夏,女,汉族,1979年7月18日出生,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吴东山,男,汉族,1987年6月19日出生,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林清华,女,汉族,1987年8月24日出生,广东省徐闻县人,住广东省徐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诉被告吴国东、丘世美、韦夏、吴东山、林清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于2014年1月27日以被告已经结清贷款本金20720.63元及所欠全部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自已的处分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撤回起诉。
审判员:李广瑶
书记员:李衍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