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英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文杰,男,1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汉族,初中,住广东省英德市。因本案于2014年7月1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
英德市人民检察院以2014年11月27日英检刑诉(2014)第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文杰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美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文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3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罗文杰未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申办英德市黎溪镇大湖村委会七一组起形坜山的林木采伐手续,就以每吨60元的价钱雇请胡某良等人使用油锯砍伐其及其叔罗某良在起形坜自留山(地籍小班号为18210310502001)种植的桉树,砍下来的桉树被制成2米长的木材,然后雇请陆某彬、李某池、陆某林(另案处理)的拖拉机将制好的木材运去至升平镇木材加工厂。经英德市林业局证实,英德市黎溪镇大湖村委会起形坜山砍伐桉树是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经英德市森林资源调查队出具的鉴定意见,罗文杰砍伐英德市黎溪镇大湖村委会起形坜山桉树面积32.5亩,砍伐林木蓄积192立方米,折合材积124.4立方米。2、2014年6月份,被告人罗文杰购买到朱某华种植在英德市大湖村委会大会松山的桉树,其在未申请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砍伐大会松山的桉树,并雇请司机将砍伐的桉树运输至升平镇销售,经英德市森林资源调查队鉴定,罗文杰在大会松山砍伐桉树面积为8.3亩,砍伐林木蓄积74立方米,折木材57立方米。另查明,2014年2月24日,被告人罗文杰主动到英德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连江口派出所投案,供述其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文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罗文杰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物证有扣押的运输车辆及木材、有证人陆某林、李某池、胡某良、陆某彬、罗某尧、罗某亮、罗某良、朱某华的证言,有公安机关立案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被告人到案经过材料、扣押清单、无前科证明、桉树购买合同、林权证、被砍伐林木鉴定意见书、广东电网清远英德供电局黎溪供电所证明、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广州供电段英德水库管理所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文杰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滥伐林木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文杰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蓝伟明人民陪审员:徐思蝶人民陪审员:郭秋菊
书记员:王菲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