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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张某与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清英法望民初字第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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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女,198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谭某,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以已和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50元,财产保全费1282.29元,合计3432.29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广瑶

书记员:黄安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