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女,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徐某某,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乐中民初字第22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徐某某应于2013年10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周某某100000元,2013年11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除对被执行人徐某某的银行存款158402元予以划拨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房地产等相关财产信息。现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徐某某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尚未实现款项44498元(已扣执行费2900元),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乐中民初字第2201号民事调解书中涉及2013年11月30日前应付款项中44498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荫建审判员:邓均审判员:余红波
书记员:刘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