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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吴迪与刘作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迁执字第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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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后财产纠纷文书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吴迪,男,2006年11月27日生,汉族,学生,住迁西县渔户寨乡东水峪村。被执行人刘作田,男,1971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渔户寨乡东水峪村。

本院在执行吴迪与刘作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的(2013)迁民初字第17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吴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3)迁民初字第17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郭忠文

书记员:王书民(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