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迪,男,2006年11月27日生,汉族,学生,住迁西县渔户寨乡东水峪村。被执行人刘作田,男,1971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渔户寨乡东水峪村。
本院在执行吴迪与刘作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的(2013)迁民初字第17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吴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3)迁民初字第17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郭忠文
书记员:王书民(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