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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陈某与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荣执字第16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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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后财产纠纷文书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某,女,汉族,1980年7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孙某,男,汉族,1981年7月5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根据被执行人暂无下落及当事人持合法手续可自行到房产部门办理房屋的登记备案合同更名手续的案件情况,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陈某送达了协助单位为荣成市房地产管理局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由陈某自行到房产部门办理房屋的登记备案合同更名手续,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3)荣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邹国强审判员:于海明审判员:于浩志

书记员:刘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