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于某。被执行人张某。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3)乐乔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金汉
书记员:刘炳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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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于某。被执行人张某。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3)乐乔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金汉
书记员:刘炳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