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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于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乐执字第9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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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后财产纠纷文书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于某。被执行人张某。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3)乐乔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金汉

书记员:刘炳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