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郝克强,男,1978年5月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乾县人,农民,住乾县马连镇。被执行人苟娟,女,1979年2月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克强与被执行人苟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耀法民初字第004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郝克强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苟娟应赔偿申请执行人郝克强房屋折价款128000元,并承担本案鉴定费、诉讼费4820元,执行费1820元,以上合计13464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苟娟在各商业银行均无存款,在车管、工商部门无财产信息,带孩子共同生活,被执行人又未给抚养费,经济十分困难,在房管部门对该房屋实行了查封,该案但不能执行到位。
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2)耀执字第0044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张彦锋审判员:王建文人民陪审员:刘建
书记员:党军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