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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郝克强与被执行人苟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耀执字第00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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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后财产纠纷文书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郝克强,男,1978年5月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乾县人,农民,住乾县马连镇。被执行人苟娟,女,1979年2月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克强与被执行人苟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耀法民初字第004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郝克强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苟娟应赔偿申请执行人郝克强房屋折价款128000元,并承担本案鉴定费、诉讼费4820元,执行费1820元,以上合计13464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苟娟在各商业银行均无存款,在车管、工商部门无财产信息,带孩子共同生活,被执行人又未给抚养费,经济十分困难,在房管部门对该房屋实行了查封,该案但不能执行到位。

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2)耀执字第0044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张彦锋审判员:王建文人民陪审员:刘建

书记员:党军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