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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赵文怡、黄帆与被执行人方国强、刘幸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鄂汉阳执字008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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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后财产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文怡。申请执行人:黄帆。被执行人:方国强。被执行人:刘幸强。

第三人赵文怡、黄帆与原告方国强与被告刘幸强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的(2012)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01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文怡、黄帆于2012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01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原告方国强、被告刘幸强协助第三人赵文怡、黄帆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武汉市汉阳区永丰小区9栋3-6-2号房屋过户给第三人赵文怡、黄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经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于2012年9月20日受理的(2012)鄂汉阳执字第87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丹代理审判员:欧云代理审判员:林勤力

书记员:张大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