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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4)鄂鄂城执字第00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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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后财产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牛某。被执行人万某。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17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章冲审判员:李华杰审判员:汪向东

书记员:杨军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