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牛某。被执行人万某。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17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章冲审判员:李华杰审判员:汪向东
书记员:杨军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