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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朱某某申请执行和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临法执字第005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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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后财产纠纷文书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女,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和某某,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村民。

上列当事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08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某某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和某某返还朱某某陕A5T5**号“威志”牌出租车,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5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和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和某某已将陕A5T5**号“威志”牌出租车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朱某某。本院认为该案应依法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临民初字第008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杰审判员:王毅代理审判员:陈双红

书记员:罗希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