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被执行人:赖某某,男,汉族,住什邡市方亭蓥华山路南段。
李某某与赖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什邡民初字笫8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8日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13年7月9日作出的(2013)什邡民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登记在被告赖某某名下的川FR82**朗逸牌汽车一辆归原告李某某所有。因被执行人赖某某拒不配合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办理该车过户手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登记在被执行人赖某某名下的车牌号为川FR82**朗逸轿车一辆过户转移至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名下。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应及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
审判员:苏华
书记员:张俊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