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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唐娟与任枭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高坪执字第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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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后财产纠纷文书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唐娟,女。被执行人:任枭,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高坪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唐娟与任枭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任枭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经申请执行人唐娟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唐娟申请任枭离婚后财产执行纠纷一案尚未实现的100000元债权,在被执行人任枭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唐娟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蒋传才执行员龙小军执行员刘金权

书记员:范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