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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常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河执字第2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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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后财产纠纷文书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常某某,男,汉族,东营市河口区村民,现住河口区。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河口区村民。

常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河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陈某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某某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位于东营市河口区某小区某号楼某室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在常某某一人名下。二、申请执行人常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葛明

书记员:牟传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