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杜登明,女,汉族,生于1977年1月26日,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被执行人罗宽湘,男,汉族,生于1976年9月23日,四川省叙永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叙永民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杜登明申请执行罗宽湘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中,为保障本案的执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罗宽湘所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的住房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现被执行人罗宽湘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其所欠申请执行人杜登明的债务已经清偿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罗宽湘所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的住房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明江审判员:王开亮代理审判员:杨明康
书记员:罗羽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