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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杜登明与罗宽湘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叙永执字第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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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后财产纠纷文书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杜登明,女,汉族,生于1977年1月26日,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被执行人罗宽湘,男,汉族,生于1976年9月23日,四川省叙永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叙永民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杜登明申请执行罗宽湘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罗宽湘在泸州市江阳区有住房一套。因被执行人罗宽湘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罗宽湘所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的住房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二、查封期限为两年,自送达之日起计算;三、上述房屋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属,在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罗宽湘负责保管使用,但不得转移上述被查封的房屋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不得对其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明江审判员:王开亮代理审判员:杨明康

书记员:罗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