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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溧执字第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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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后财产纠纷文书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葛某。被执行人许某。

葛某与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溧民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许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葛某支付补偿款80000元、银行利息8640元,合计人民币8864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2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许某已履行20000元,并就剩余履行款与葛某达成还款协议。因履行期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某已履行20000元,并就剩余履行款与申请执行人葛某达成还款协议。因履行期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溧阳市人民法院(2013)溧民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未能按照还款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志平执行员宋国新执行员杨凯

书记员:潘苏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