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良君。被执行人陈思均。
申请执行人刘良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顺庆民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思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陈思均至今未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位于南充市顺庆区金鱼岭路506号1幢4单元4层2号(南房权证顺字第0**39806号、建筑面积97.43平方米)的房屋过户给双方婚生女陈晓晗所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黎明
书记员:兰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