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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良君与陈思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顺庆执字第8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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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后财产纠纷文书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良君。被执行人陈思均。

申请执行人刘良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顺庆民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思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陈思均至今未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位于南充市顺庆区金鱼岭路506号1幢4单元4层2号(南房权证顺字第0**39806号、建筑面积97.43平方米)的房屋过户给双方婚生女陈晓晗所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黎明

书记员:兰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