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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某与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镜执字第01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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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后财产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66年8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黄某,男,1965年1月7日出生。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拔被执行人黄某银行存款,申请人领取执行款6270元并向本院书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3)镜民一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劲松执行员肖雪梅执行员尚**

书记员:马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