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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闫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2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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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后财产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闫某。被执行人张某。

闫某诉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一初字第17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某未按时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闫某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闫某、张某共同共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产权(产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办理至闫某(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伟

书记员:刘小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