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白某。被执行人李某,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65号院2号楼5号。
白某诉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一初字第9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某应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白某办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园田路26号院3号楼2单元3层1××号房产共有人注销手续,但至今仍未协助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白某、李某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号的房产(产权证号:11××**)过户至白某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胜华
书记员:石会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