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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某某申请执行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纳溪执字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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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后财产纠纷文书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朱某

本院在执行刘某某申请执行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2)纳溪民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申请执行人刘建英对被执行人朱某享有的债权受偿额为55000.00元,领取本裁定时已实现的债权数额为31800.00元,未实现的债权数额为23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和被执行人朱某于2013年1月22日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朱某从2013年1月份起每月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支付600.00元,直至付清25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2)纳溪民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上述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法院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也仲代理审判员:易正平代理审判员:黄荣

书记员:钟志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