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张某。
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23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协助申请执行人李某办理位于二七区新圃西街2号院3号楼2单元12层1205号房屋的过户手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张某于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李某办理位于二七区新圃西街2号院3号楼2单元12层1205号房屋(产权证号:11××**)的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丰审判员:朱军审判员:韦亚磊
书记员:王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