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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二七法执字第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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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后财产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张某。

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23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协助申请执行人李某办理位于二七区新圃西街2号院3号楼2单元12层1205号房屋的过户手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张某于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李某办理位于二七区新圃西街2号院3号楼2单元12层1205号房屋(产权证号:11××**)的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丰审判员:朱军审判员:韦亚磊

书记员:王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