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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邱成云与张胜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2013)二七法执字第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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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邱成云。被执行人张胜。

关于申请人邱成云申请执行张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鄂华容民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胜的银行存款61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明审判员:陈鹏飞审判员:陈杰民

书记员:吴金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