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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彭忠寿与泸州江阳添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3)江阳执字第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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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彭忠寿,男,生于1966年4月6日,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被执行人泸州江阳添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世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1)1648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泸州江阳添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0000元。二、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邹胜

书记员:李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