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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再审 · 2013

路俊生与韩红侠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2013)陕赔民申字第008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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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3年文书再审程序离婚后财产纠纷文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路俊生,男,汉族,1967年1月20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韩红侠,女,汉族,1966年3月16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路俊生因与被申请人韩红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路俊生申请再审称:判决认定石场转让费5万元应分给被申请人一半缺乏证据证明。双方协议约定石场转让费超出了法定夫妻财产的范围。石场经营是因承包而取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0年1月18日登记离婚时,离合同期满不足八个月。2002年7月1日申请人出资15300元从原始承包人处承包该石场,后于2002年11月以5万元转让给吴胜利。因此,转让费与韩红侠无关。双方离婚时后院原有平房5间,2004年申请人在院内增建平房3间。离婚协议约定被申请人仅有居住权,其后来表示放弃居住权,时隔11年后又提起诉讼,法院不应支持其请求。

本院认为:路俊生与韩红侠离婚协议约定,路俊生转让石场,应给付韩红侠一半转让费,对于可能出现的其他情况,协议并未明确约定。一、二审判决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判决路俊生给付韩红侠25000元并无不当。关于后院房产,双方离婚协议约定,路俊生要围院给韩红侠修一圈房。2004年路俊生在后院修房3间,应属其履行协议的行为。路俊生称韩红侠后来表示放弃居住权,无证据证明。综上,路俊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路俊生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向阳代理审判员:谭显斌代理审判员:张明霞

书记员: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