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小瑞。被执行人巴然。
关于申请执行人吴小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巴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郑民三终字第9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巴然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协助申请执行人吴小瑞办理位于管城回族区法院西街2号院1号楼1单元10号房屋的过户手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巴然于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吴小瑞办理巴国庆名下位于管城回族区法院西街2号院1号楼1单元10号房屋(产权证号:03××**)的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丰审判员:朱军审判员:韦亚磊
书记员:王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