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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恒乾诉雷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2)金执字第2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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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恒乾,住河南省鲁山县。被执行人雷诚,住郑州市金水区。

王恒乾诉雷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金民二初字第44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雷诚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公告期满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雷诚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xx号房屋一套过户至王恒乾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铮

书记员:关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