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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容涛与李志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金执字第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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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容涛。被执行人李志经。

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的使用权过户至容涛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安永

书记员:许朝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