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池州亚坤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祖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锡文,该公司董事长。
扣划被执行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12119元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单位银行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俐琴
书记员:江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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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池州亚坤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祖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锡文,该公司董事长。
扣划被执行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12119元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单位银行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俐琴
书记员:江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