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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申请执行人杨德福与被执行人侯卫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吉中非诉执字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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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德福,住吉林省吉林市。委托代理人李凯,公司职员。被执行人侯卫国,住吉林市丰满区深圳街区。委托代理人赵宏伟,律师

申请执行人杨德福与被执行人侯卫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8月21日作出(2012)吉仲裁字第66号裁决书,裁决主文为:1、申请人杨德福与被申请人侯卫国签订的《卖房协议》合法有效;2、被申请人侯卫国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按照约定协助申请人杨德福办理位于吉林市龙潭区汉阳街公园小区3号楼1单元2层2号房屋,建筑面积115.83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吉林市房权证龙字第**)所有权变更手续,并承担办理手续的相关税费;3、被申请人侯卫国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杨德福交付房屋。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000元由被申请人侯卫国承担。本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杨德福与被执行人侯卫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杨德福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请求终结执行。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仲裁委员会(2012)吉仲裁字第66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泉审判员:姚文秀代理审判员:吴凯

书记员:于锌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