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王建生、胡改珍、王静与李平安、贾桂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山执字第63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建生申请执行人胡改珍申请执行人王静被执行人李平安被执行人贾桂珍

本院在执行王建生、胡改珍、王静诉李平安、贾桂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平安、贾桂珍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1)山民初字第34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菊梅执行员张军执行员沈跃峰

书记员:苏志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