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建生申请执行人胡改珍申请执行人王静被执行人李平安被执行人贾桂珍
本院在执行王建生、胡改珍、王静诉李平安、贾桂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平安、贾桂珍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1)山民初字第34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菊梅执行员张军执行员沈跃峰
书记员:苏志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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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建生申请执行人胡改珍申请执行人王静被执行人李平安被执行人贾桂珍
本院在执行王建生、胡改珍、王静诉李平安、贾桂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平安、贾桂珍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1)山民初字第34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菊梅执行员张军执行员沈跃峰
书记员:苏志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