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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申请执行人曾飞与被执行人常云波顺驰置业武汉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鄂汉阳执字第00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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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曾飞被执行人:常云波顺驰置业武汉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飞与被执行人常云波顺驰置业武汉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2011)阳民一初字第003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阳民一初字第00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林勤力

书记员:孙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