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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姜方连申请执行杜福棋、孙绘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2)江安执字第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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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姜方连,女。被执行人杜福棋,男。被执行人孙绘芬(又名孙绘分),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方连与被执行人杜福棋、孙绘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姜方连以申请执行的主体资格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宜民终字第272号民事判决第(二)、(四)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刘萍

书记员:陈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