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春清,住永吉县。被执行人:张宇,住永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清与被执行人张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宇名下的坐落于永吉县口前镇吉桦街平安御园4号楼2单元5楼东门83.54平方米房屋强制过户至李春清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焦桂香审判员:于洪军审判员:樊明鑫
书记员:杨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