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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鋏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北执字第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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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苏伟,男,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青岛台东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连祥,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06)北民二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全部义务,不需法院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承担了本案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申请执行人苏伟申请执行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06)北民二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斌审判员:徐立亭代理审判员:荆雷

书记员:邱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