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苏伟,男,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青岛台东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连祥,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06)北民二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全部义务,不需法院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承担了本案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申请执行人苏伟申请执行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06)北民二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斌审判员:徐立亭代理审判员:荆雷
书记员:邱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