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袁存东,市民。被执行人:丁玲,市民。
本院执行的袁存东诉丁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2)菏牡民初字第1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丁玲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协助申请执行人袁存东所购买的其位于菏泽市牡丹区东城办事处魏海村北房屋一处的过户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丁玲名下的位于菏泽市牡丹区东城办事处魏海村北的房屋一处过户到申请执行人袁存东名下。(房产证号:菏房权证市直字第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胡大鹏
书记员:郑红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