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仕勋,男。被执行人李锐平,男。被执行人李小琴,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中法民终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锐平、李小琴按判决书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被执行人李锐平、李小琴至今未履行协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裁定如下:
一、李锐平、李小琴拥有的南部县南隆镇西城前街某号房屋归申请执行人何仕勋所有。二、申请执行人何仕勋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机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李俊珊
书记员:黄达(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