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封恩琴,女,生于1984年8月17日,汉族,江油市人。申请执行人王勇,男,生于1979年8月22日,汉族,江油市人。被执行人周贵林,男,生于1973年8月22日,汉族,江油市人。被执行人罗英,女,生于1972年2月4日,汉族,江油市人。被执行人江油市家合房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覃超明,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3)江油民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14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4条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者行为。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应当强制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周贵林名下的江油市城区太华路南段,19(号)如意花园B区(附号)5栋4单元3楼2号房屋产权过户给申请执行人封恩琴、王勇;二、申请执行人封恩琴、王勇可持本裁定到相关财产管理机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封恩琴、王勇自愿承担过户税费;三、本案被执行人周贵林、罗英、江油市家合房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案件执行费500元,从被执行人周贵林、罗英、江油市家合房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万成
书记员:张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