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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张志文与被执行人孙玲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鄂武昌执字第00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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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孙某。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179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孙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玲丽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张某办理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南湖花园城机场二路新大地家园西区1栋2单元2层2号房屋的过户手续,并承担诉讼费8789元、保全费2496元、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孙某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南湖花园城机场二路新大地家园西区1栋2单元2层2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昌2009000561;建筑面积:124.82平方米)所有权及其他相关权利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张某名下;二、申请执行人张某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保勤审判员:袁堂林审判员:舒光明

书记员:毕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