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某,男,回族,1970年4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孟某某,女,汉族,1975年12月13日出生。
申请人苏某与被执行人孟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2)雁民初字第0440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孟某某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苏某与被执行人孟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苏某主动放弃15727.42元的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孟某某将为其儿子办理的2012年一年的三份保险返利及收益事宜全权交给申请人苏某;该保险办理完毕后,双方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再无纠纷。现保险已办理完毕,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雁民初字第044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宇润代理审判员:张奕鹏代理审判员:郭宝平
书记员:李培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