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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苏某与孟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雁民执字第00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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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后财产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苏某,男,回族,1970年4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孟某某,女,汉族,1975年12月13日出生。

申请人苏某与被执行人孟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2)雁民初字第0440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孟某某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苏某与被执行人孟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苏某主动放弃15727.42元的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孟某某将为其儿子办理的2012年一年的三份保险返利及收益事宜全权交给申请人苏某;该保险办理完毕后,双方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再无纠纷。现保险已办理完毕,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雁民初字第044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宇润代理审判员:张奕鹏代理审判员:郭宝平

书记员:李培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