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剑忠,男,汉族,1983年9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陈国新,男,汉族,1968年4月7日生。被执行人厦门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宏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晨羲,系该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赵剑忠与被执行人厦门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9日作出的(2012)雁民初字第023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剑忠于2012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930.16元及返还租赁物,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2年12月26日,厦门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向本院提交还款说明,表示愿以其公司存款支付被执行人厦门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申请执行人赵剑忠的租赁费用。当日,双方就租赁物的返还达成和解协议,确定由厦门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71321.76元,双方再无纠纷。因本院在执行(2012)雁民执字第01144号案中,冻结厦门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0000元,现厦门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表示愿以该款项支付申请执行人赵剑忠,并书面请求本院予以扣划。2013年1月4日,本院将该账户内款项72291.76元扣划至本院账户,其余款项予以解冻,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9日作出的(2012)雁民初字第0235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卫审判员:何燕代理审判员:闫伟忠
书记员:贺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