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天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天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煜,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陕西天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2)雁民初字第0265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67439元,其中案款1450532元,执行费16907元。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450532元,已受偿1450532元,该案已执行完毕。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雁民初字第026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宇润代理审判员:张奕鹏代理审判员:郭宝平
书记员:李培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