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新社,男。被执行人北京居泰隆装饰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代表人王毅,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新社与被执行人北京居泰隆装饰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雁民初字第05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李新社于2012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2229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居泰隆装饰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234元,被执行人北京居泰隆装饰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接到执行通知后主动向法院缴纳案款22297元和执行费234元,本案执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雁民初字第051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宇润代理审判员:张奕鹏代理审判员:郭宝平
书记员:王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