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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苗旸与西安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雁民执字第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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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苗旸。被执行人西安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2012)雁民执字第2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或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贾宇润执行员杨波执行员李涛

书记员:栗德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