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田彦忠。被执行人李斌。被执行人马俊全。
申请执行人田彦忠与被执行人李斌、马俊全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09)雁民初字第035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斌、马俊全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马俊全名下无土地、房产、车辆等信息,亦无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向陕西航天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公司送达了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斌工资收入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雁执恢字第00052号案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或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贾宇润代理审判员:张奕鹏代理审判员:郭宝平
书记员:孙姣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